旭日阳刚著作权侵权被禁唱《春天【法眼看经济】:赵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赵俊杰】: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来自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赵俊杰律师,很高兴受邀于今天再次做客《法眼看经济》,与大家一起探讨发生在“春天里”的故事。
【法眼看经济】:禁唱事件中汪峰的做法无可厚非,这既是对其个人利益的一种维护,也是对整个社会版权意识的善意提醒。那么汪峰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享有哪些权利,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寻求怎样的法律救济呢?请赵律师为大家作个介绍。
【赵俊杰】:根据我国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汪峰对《春天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如表演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此外,汪峰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财产权的,还可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许可使用获酬权。
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具体侵权情形,侵权人可受到民事侵权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以民事侵权为例,可操作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当事各方首先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或者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法眼看经济】: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歌曲是否合法?这与是否商演有关系吗?
【赵俊杰】:先来回答一下第二个问题:翻唱他人歌曲的合法性认定,与翻唱歌曲是否用于商业演出,有着密切的关系。至于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歌曲是否合法,要分时段、分场合来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
“翻唱”(行为),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参考《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是,表演者将创作者已经发表并已经首唱的音乐作品,根据自有的风格进行重新演绎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3条第3款的规定,“翻唱”是否合法,宜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被翻唱的音乐作品是否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是否在该音乐作品首次录制时即已声明不许他人再行制作录音制品。此为录音“法定许可”情形下的翻唱;
第二,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否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系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音著协”)会员,且表演者是否已以合理的条件向音著协递交许可使用的申请并获得通过。此为经由音著协授权情形下的翻唱。
前述两种情况,表演者均需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支付报酬。
简考国、内外的著作权立法可知,著作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利,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予以适当限制。本期话题讨论到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诉讼时效限制等情形,共同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法制度中对著作权的限制。前面提到“商演”,也简单提一下“义演”,义演一般有门票收入,并享受税收优惠。“商演”、“义演”均不同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意义上的“免费表演”。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免费表演”,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1)所表演的作品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2)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3)该表演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此种情况下的免费表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请留意,“免费表演”特征之一的“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中的“报酬”,不仅包括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等向表演者支付的演出费、小费,还包括向表演者支付的超过一定标准的交通费、误餐费等费用,以及以其他各种名目向表演者支付的“报酬”。
【法眼看经济】:汪峰在访谈中提及:“目前的情况是,国内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办法,只能任由事态发展,版权保护的漏洞太大。”站在律师的角度,您怎么看待我国立法在版权保护或者侵权救济方面所做的努力?
【赵俊杰】: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制度,设定“翻唱”歌手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两类:
1)寻求许可使用的“积极义务”;
2)不得侵犯权利的“消极义务”。
侵权救济制度方面,确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①侵权赔偿数额偏低,导致屡屡出现“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尴尬维权现象;②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救济制度,规定分散、不一致,尚待统一、完善,等等),但总体来讲已较完备。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当前所处的环境,社会各界,是否顺应了国际、国内著作权事业发展需要鼓励、著作权需要保护的大趋势,而在努力营造“尊重智慧、鼓励创作和传播”的良好氛围?以汪峰“春天里”维权为例,在有些人眼中,这哪里是维权?这分明是在“找茬”!这个现象值得深思!暂且抛开其他社会效益不谈,仅从经济角度考察,我们就不难发现: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其著作权/版权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汽车等重工业!我们呢?我们是否低估了著作权事业/版权产业链于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紧迫性、重要性?
由此,在我看来,相较拥有著作权/邻接权的文化、唱片公司等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一个相对弱势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能够主动站出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艰难且是十分需要勇气的!毋庸置疑,这对推动我国著作权事业逐步迈入法治进程,有积极的引导意义!我想正是基于这一点,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文化、唱片公司以及相当多的音乐工作/爱好者,甚至众多网友都对汪峰的维权举动表示支持。个人认为,围绕《春天里》展开的各种论证或者权且称之为“百家争鸣”,非但与著作权事业的发展“讲究传播与维权的平衡”不相矛盾,反而是一种看似不规则的“美”与“协调”!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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