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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3-14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中国又制定、修改了很多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律制度。

  (一)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的保护及行政执法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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