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的清偿顺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按如下的顺序进行分割和清偿:
一是所有权。在执行得到的财产中,物权主张者有权取回其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凡在执行的财产中有他人的物权主张,均应予以重视,依证据予以确认并准主张者取回。
二是豁免执行权。即被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对其“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执行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予以充分注意和保护。
三是抵销权。即被执行人对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可与其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抵销一部分或全部,用执行的财产冲抵。
四是私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其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劳动保险费、工伤赔偿费等,应当首先支付。被执行人如果是公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等,其所属的职工个体的私权优先于公权,应当在执行的财产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额。
五是公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的税款和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当先于优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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