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近日,某中学老师因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四处上访,但交警支队给出的答案是不予复议,人民法院则表示暂不受理。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一经作出就无法更改了吗?如果责任认定书由于客观或者主观原因出错又怎么办,哪个政府部门应该负责纠正呢?
案例 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书
2004年5月5日中午11时许,某中学老师驾驶着一辆女装摩托车沿着嵩山北路前去探亲,车尾搭着她的婆婆,车头脚踏板上站着她5岁的儿子,在途经某单位门前路段时突然发生失控,摩托车撞向了右前方的一辆大货车,摩托车上三人严重受伤。6月1日,该老师拿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摩托车自身失控造成的。老师驾驶的摩托车不仅超过了核定人数,而且乘客未戴安全头盔,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由于停泊在行车道上,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交警大队作出的事实判断与责任判定,该老师非常难以认同。
该老师对记者说,摩托车失控是因为有一辆车牌号码为一小货车从左边超车时碰撞了坐在车尾的婆婆,而并不是自己驾驶失控。这一事实有跟在小货车后面的一名谭姓摩托车司机可以作证。该老师不明白为什么肇事的小货车不仅在认定书上一点都没有提及,而且还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新规 责任认定不能申请复议
为此,该老师先是在6月7日来到公安局交警支队上访,要求对此进行复议。但交警支队有关人士却告知该老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再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复议,该老师可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于是,6月9日、10日,该老师两次来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该法院行政庭的同志拿出一份1992年由最高院和公安部下发的文件对该老师说,凡是直接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子法院不受理!该老师愣了:“你推我,我推你,到底谁来管这件事呢?”
疑惑 不复议不立案都有依据
接到该老师反映的情况后,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发现的确如该老师所言:交警不复查,法院不立案,而且双方都有依据。
“对这类情况,交警支队现在是不再复议了。”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原则上只负责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相应地,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更像是一个技术鉴定。至于到底怎样赔,谁来赔,可以由交警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从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的同志说,现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交警部门收集交通事故的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之后作出的总结性判断。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请诉讼时,法院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另行判决,甚至****交警的认定。
那么,法院方面又是怎样认为的呢?人民法院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新的配套法规文件还没有出来,原有的一些法规文件相应地也没有废除。对于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法院方面存在衔接上的问题。白主任所说没有废除的法规文件是指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醒 检验鉴定有疑问可重验
一位交管部门的专家也表示感叹,原本在安全法实行之前,对于质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内部有一个复议的程序。现在好了,复议没有了,可法院又不接受诉讼。虽然说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经验丰富,但总存在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有这种错判的可能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现在渠道的缺失到底应该谁来填补,有关部门最好早日下文确定。
那么,在渠道被填补之前,碰到此类问题怎么办呢?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之前的检验鉴定来做出的,而这个检验鉴定是有一次重验机会的(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切记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是不作复议的。
●新规发布: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申请复核
日前(2008年),公安部发布了即将于明年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实施了4年多的公安部70号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同时废止。昨日下午,市交管局事故处理方面的相关专家向本报独家解读了新规的新变化。
据市交管局事故处理专家介绍,去年,市交管局出台的“缓堵3举措”中,首次提出了“在本市道路上发生车辆财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任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可自行撤除事故现场,协商善后赔偿。”这与公安部本次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行协商一节完全一致。
新规中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或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将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当事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还将面临交警的处罚。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要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事故处理专家称,新规鼓励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减少了道路交通拥堵的时间,减少了事故处置环节,既节约了法律成本,也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是一种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新举措。
不服认定结果 可申请复核
“新规出台的规定里,最能体现人性化色彩的就是全新的事故认定复核环节!”据事故处理专家介绍,按照原来的程序规定,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事故处理认定结果不服,只能走司法途径上诉法院来解决。不少当事人一旦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碍于司法成本的问题又不太愿意走法律途径,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不利于交管工作的开展。
针对这一问题,新规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的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还要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级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将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环节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如果认定有问题的,将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如果确认认定无误,将做出维持原认定结果的复核结论。
复核后需重新调查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每起事故的复核只能进行一次,如果事故当事人对复核后的责任认定依然不服,也只能通过上诉法院来解决了。
另据了解,并不是所有事故案例都能申请复核,如果事故中出现“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四种情况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复核申请。[全文]
●允许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防止行政权的专横和滥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是国家管理公共安全的重要行政执法机关,其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并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其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当交通事故责任人对责任认定是否合法持有异议或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法律保护,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全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般都会及时报警,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会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固定、检查、拍照、绘图,随后会在弄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作为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比较客观、可信的,但也不排除因交警未及时到达现场,未充分了解事故现场和事故发生过程,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未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处理,才能确保本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对交警适用处理事故程序有异议,可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或投诉
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由一名交警即可处理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是有严格限制的,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或虽有人员伤亡,但属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由于简易程序只需一名交警处理,而普通程序则需两名交警处理,相对而言普通程序更为麻烦,故交警部门可能存在将本不应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表面上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区别,但实质上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因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进行复核的,而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若将本应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将使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故对交警部门错误适用处理程序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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