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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处理有关规定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3-08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

  1、轻微事故3日内作出;一般事故7日内作出;重、特大事故10内作出。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交警支队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处理科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送有关当事人。

  3、当事方接到交通肇事处理科签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认定不服时,15日内写出书面申请,与《认定书》一起向交警支队肇事处理处提出重新认定。

  4、交警支队在接到需要重新认定的申请书后,须在30日作出重新认定的决定。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调解

  1、各区大队肇事处理科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交通肇事处理科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肇事处理科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交通肇事处理科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4、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交通肇事处理科不再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向区、县(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市内五区的向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5、事故调解参加人。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须经向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肇事处理科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上述人员经肇事处理科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人。

  三、损害赔偿

  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赔偿项目可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3、损害赔偿数额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成: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60-90%, 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10-40%。

  四、暂扣交通肇事车辆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报经市交警支队批准可以延长20日。

  2、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会或者暂时无法预付损害赔偿费用的,可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至事故处理结案或交足事故处理所需损害赔偿费用为止。

  五、其它规定

  1、交通肇事处理科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2、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交通肇事处理科制作《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当事方可持“通知书”向区县(市)人民法院起诉,市内五区可向区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3、结案处理事故时,当事方应出具的证件

  (1)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一般事故出具病休证明、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有固定收入受伤人员及护理人的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需出具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2)重大死亡事故出具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火化证明。

  (3)事故车在检验完毕交足事故押金即可办理放车手续。

  六、承诺内容

  1、建立“122”报警服务中心,做到支队与市区大队两级接警,分级处置。市区5分钟、近郊15分钟、远郊30分钟到达现场。

  2、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支队、大队领导及时赶赴现场。

  3、“三方便一简易”服务措施到位。即发放便民服务卡、设立便民服务栏、开通便民咨询电话,对千元以下轻微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办法。

  4、公开责任认定,公开调解处理。

  5、建立伤员急救“绿色通道”,设立巡回法庭,推行现场勘查、责任认定、调解处理三权分离,发放群众监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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