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常用法规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推荐律师

陈兆港 律师
手 机:18605310330
0531-88552110
E-mail:chenlvshi@126.com
QQ:377925844
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龙奥大厦南临[乘车路线]
律所简介
    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致力于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律师事务所。律所严格按照国际律师事务所模式组建,实行高度专业化分工和紧密团队协作,目前在职员工70余人。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龙奥为众多的当事人提供了各行业领域的法律服务。
    龙奥以仁德为本,刚正为魂,追求卓越,超越自我为所训;以捍卫宪法尊严,维护法律实施,追求公平正义为宗旨;以养天地之正气,法古今之完人,集天下之大成,创一流之业绩为奋斗目标。。......>>更多
山东律师信息港收费标准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按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计算收取费用:(具体点击查看)
二、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50—600元次;代理申诉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6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点击查看更多
济南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作者:ceo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6-11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管理,保护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专用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机构名字和称号。

  第三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其名称由批准机关核定。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核定机关是批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律师事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选用的名称不得与已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的意思相同或发音相同。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五)数字;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中心”等字样;  

  (七)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八)表明特定律师业务范围,如带有“涉外”、“经济”、“金融”、“房地产”等字样或其谐音。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由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时自由选择,但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作字号。  

  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使用合伙人的姓名或姓氏的连缀作字号。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的分所,其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名+分所。

  第十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时,向批准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包括申请核定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文件。  

  申请核定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文件中应提出5个以上备选名称,并应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

  第十一条 批准机关收到申请核定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文件后,应向司法部提出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检索费用由设立申请人支付。

  第十二条 司法部收到检索申请后,在10日内对申请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进行检索,对其是否与已有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检索的批准机关。

  第十三条 批准机关根据司法部通知的检索结果,核定顺序在先的一个名称作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提交核定的名称均与已有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近似,批准机关应通知申请人提出新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供检索、核定。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批准机关应在批准律师事务所成立同时,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核定使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  

  因业务工作需要而刻制使用外文印章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先行申请,并经原批准机关检索、核定。  

  律师事务所名称经核定后,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人向同一批准机关申请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时,批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向不同的批准机关申请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时,司法部依照申请检索在先原则裁定其归属。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解散、撤销后1年内,其他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或变更申请人不得申请其名称。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批准机关区别情节,以书面警告、限期改正或责令停业的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事务所名称的;  

  (三)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律师事务所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批准机关要求处理。批准机关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名誉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应在本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申请核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并进行登记。因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3、5、6、8款规定而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在使用其新名称时,可在1年以内在其新名称后注以原名称。  

  对本办法施行前使用相同名称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部根据使用在先原则裁定其归属,原批准机关根据司法部裁定进行核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检索、裁定,由司法部律师司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1 shandong148.com All Righi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济南龙奥律师事务所
电话:0531-88552110 联系人:陈兆港律师
本站网络实名:济南知名律师|济南律师信息港|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山东刑事辩护律师 首页-山东律师 山东知名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