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材料、证据的准备
医疗纠纷诉讼证据的准备是关键,如果证据准备的详实、充分,可以很好的证明自己的受到的伤害和损失,法院也会很好的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如果证据不充分、不详实,很难维护证据的合法权益!
在前面的内容介绍中,我们已经比较详细的介绍了医疗纠纷现场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那么在立案诉讼前还有什么需要准备的材料吗?
第一、原告方的身份证明
1、一般要求
通常情况下,要求提交各个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患者的家属比较对的,还要有授权立案人立案的授权委托书,表明授权自己的亲属、朋友立案的事实,如果是律师代为立案的,还要有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各个原告都应当在起诉状、赔偿额计算清单和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表明对诉讼请求的确认。如果是家属去立案的,还要提供能够证明与患者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通常是在同一户口本上的证明,证明之间的亲属关系。如果已经分家而居的,应当提供由居住地的户籍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同样是为了证明之间的亲属关系!
2、如果患者死亡的
如果患者死亡的,则要求在诉讼立案时,提交死亡证明书,死者与家属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果死者已经火化处理的,应当提交注销户口的证明;如果在外地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通常情况下,患者或者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等,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具有原告身份的,但是如果患者或者死者的朋友、与本案患者无关的其他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已经支出费用,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的,也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成为原告。但是,在立案时也应当提供自己支出费用,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明。
3、原告一方在外地或者国外的
如果原告一方为多人,其中或者全部原告在外地,或者在国外,应当提交委托亲属或者授权律师的委托书,由他人替代本人立案和诉讼,原则上应当由该当事人本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4、原告一方取得外国国籍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国籍的,应当是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从外国诉讼法对于涉外案件的处理程序看,只是增加了诉讼程序对于纠纷案件的解决并没有太多的帮助。
如果在国外的原告聘期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发表相关意见的按照诉讼法的要求,首先应当在所在国家的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再在外国驻该国的大使馆、领事馆认证,即再次出证证明所做的公证证明的印章、证明的事实是真实的。封存后,在通过外交途径、或者涉外司法途径提交到我国外交部门、涉外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逐级转交下级法院,直到接案的地方法院。整个转交、递送的程序就需要很长的时间!真的是费时、费力、费钱。
如果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参加法庭庭审的,由于“不是中国人”其诉讼权利将受到很多的限制,甚至旁听庭审,都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因此,如果身在国外,又不了解医疗纠纷过程的原告一方当事人,为了简化诉讼程序,节约社会资源,不列、或者不提有这样的亲属,反而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当然,在家属内部应当协商一致,避免日后再次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提交初步证据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要求,在立案的同时,应当提交初步的证据,此次提交的证据只是“初步的证据”,不必要提供全面的、充分的证据,按照诉讼法的要求,能够立案就可以了,因为,立案后第一次开庭时还将再次提交全面的证据,并且进行检验证据的“质证程序”。因此,初次提交证据没有“质证程序”的严格要求,也没有不要提交那么多的证据。有的法院要求准备两份,其中的一份转交对方医疗机构,因此,建议患者及其家属在立案时,也多准备一份。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的要求,医疗纠纷案件原告方(患者及其家属),提交的证据仅仅要求能够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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